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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莱钢债公司债回售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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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莱钢债”公司债回售的公告


摘要: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票面利率6.55%。)”)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即2013年3月25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3年3月1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8莱钢债”债券申报回售。


回售代码:100917


回售简称:莱钢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3年3月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3年3月25日


特别提示:


1、根据《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票面利率6.55%。


2、根据《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07,以下简称:“08莱钢债(122007行情,资料)”)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即2013年3月25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3年3月1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8莱钢债”债券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2013年3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8莱钢债”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莱钢债”债券的收盘价格为102.81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票面利率为6.55%。若“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站(httpπ//)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山东钢铁(600022,股吧)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8莱钢债”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2013年3月25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山东钢铁/发


指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本公司


本公司发行的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08莱钢债      指


债券代码:122007


“08莱钢债”公司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回售      指    分“08莱钢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年付息日按照100


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08


莱钢债”的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2013年3月25日)


“08莱钢债”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2008付息日   指   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遇节假日顺延),2013年的付息日为2013年3月25日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8莱钢债(122007);


3、发行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10年,第5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6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6.55%。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公司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投资者可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个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利息登记日:2009年至2018年每年3月25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3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方式: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的价格


根据《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3年3月1日。


五、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3年3月1日正常交易时间(9:π30,13ππ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3年3月25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3年2月22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3年3月1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3年3月5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2013年3月25日(2013年付息日)


“08莱钢债”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2013年3月29日      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2013年3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8莱钢债”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08莱钢债”债券的收盘价格为102.81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票面固定利率6.55%。若“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损失,请“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8莱钢债”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点在向持有“08莱钢债”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由各付息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8莱钢债”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8莱钢债”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5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2013年3月2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  欣    李  丽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34号


电    话:、


传    真: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2日#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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